中新經緯4月23日電 教育部官方微信號“微言教育”23日消息,教育部聯合海南省人民政府近日發布《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暫行規定》(下稱《規定》)。
《規定》所稱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包括國外以及港澳臺地區獨立設置的高水平大學、職業院校。
根據《規定》,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的境外高等教育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辦學聲譽和較高的國際知名度;
(二)具有理工農醫類方面的學科優勢;
(三)畢業生具有較高的就業質量和良好的業內評價。
《規定》要求,境外高等教育機構應當按照不低于本機構的教師配備標準選派或者招聘足夠數量的教師到辦學機構任教,其中選派的教師應當達到一定比例,具體比例在辦學協議中確定。
辦學機構聘任和管理外籍教師按照國家關于外籍教師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外籍人員應當遵守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有關規定。
鼓勵辦學機構引進國內急需、在國際上具有先進性的課程和教材。
辦學機構頒發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學業證書的,應當與該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其所屬國(地區)頒發證書相同,并在該國(地區)獲得承認。鼓勵辦學機構和境外高等教育機構互派學生、互認學分。
同時,監管方面,《規定》提出,辦學機構應當建立辦學質量保障制度,向社會公開其辦學情況,向主管機關提交年度辦學報告,接受主管機關依法組織的辦學質量評估,保障辦學質量。
教育部表示,下一步將會同海南省人民政府等有關方面做好貫徹落實工作,并根據實踐發展不斷完善相關制度,推動海南高水平教育對外開放,培養更多具有國際視野的高水平創新型人才,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中新經緯APP)